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爷爷把房子10元卖给孙子,想要回遭拒,律师: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赠予,而非买卖

爷爷把房子10元卖给孙子,想要回遭拒,律师: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赠予,而非买卖

近日,一则爷爷把房子10元卖给孙子想要回遭拒的案例,在网络引发关注。

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,爷爷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,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,与妻子共同居住。

2018年9月,张某的孙子进入小学读书,次年8月,张某夫妇与儿子、儿媳共同前往房管局,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,买受人为孙子,成交价为10元,该房屋就此过户到孙子名下,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,房屋也由张某夫妇继续居住。

2021年,张某的妻子患病,夫妻二人与儿子发生争吵,儿子便自行将产权证挂失,重新申领并持有。张某的妻子离世后,张某向法院起诉儿子,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并将房屋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。

法院认为,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,但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,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,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,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。

过户时孙子已入读对应学校,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,故认定为赠与。

因此,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。

张某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张某过户房屋是为了孙子入学所需,而张某儿子认为是对方自愿赠予,合同中双方并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,且成交价仅仅只有10元,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悬殊,因此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赠予,而非买卖。

虽然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但是给孙子过户房屋确实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,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,在法律上属于赠予行为,因此张某的孙子基于对方的赠予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,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的,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。

有网友评论,老人当时是被撺掇了所以将房子过户。针对这种情况,付建表示,合同有效包含四个条件:1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2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。3、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4、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。

在本案中,虽然爷爷与孙子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,但是购买房子并非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故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。同时,由于爷爷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需要承担不利后果。认定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的前提,是该合同合法有效,如果该合同无效,便不应考虑存在可撤销的情形,即使认定为存在撺掇的情形。

来源:九派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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